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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检分公司水利升甲及增项所需检测设备采购公告

作者: 点击数: [2019-12-12 00:00:0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经准检验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公开采购交检分公司水利升甲及增项所需检测设备。采购方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现将有关事宜方案如下:

一.标的简介  

(一)采购方名称:四川经准检验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经准检验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检分公司水利升甲及增项所需检测设备采购。

二.最高限价

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8万元(大写:伍拾捌万元整)

.采购要求

(一)四川经准检验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检分公司水利升甲及增项所需检测设备清单(详见附件1

(二)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对应的设备清单单价报送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设备清单单价资料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成交供应商报送的设备清单单价为包干单价,合同签订生效后不再进行任何工程单价调整。

注:如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成交价对应的设备清单单价准确、完整报送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将处置所缴纳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扣除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将转至采购方指定账户)。

四.交货时间及验收

1.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交货且安装调试完毕。交货时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符合我公司要求的设备校准(检定)证书,并将采购的货物送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校准(检定)费、运费、税费、安装费、调试费等一切费用。

2.验收由采购方组织,供应商配合进行:

(1) 供应商全部产品安装、调试、集成完毕后,并递交验收申请,采购方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验收,形成双方签字的验收报告;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相应文件及承诺,以及采购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方和供应商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存在相互抵触或异议,由采购方在采购相应的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标准及采购合同规定之情形,采购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采购方、供应商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 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产品安装调试.集成完毕后7日内,采购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产品的,视同已验收合格。

4.供应商应将所提供产品知识产权的文本.图纸等资料交付给采购方;供应商不能完整交付产品及本款规定的资料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产品不能达到国家有关规定.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相应文件及承诺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购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视作供应商不能交付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采购方,采购方有权依法追究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五.售后服务事宜

供应商须如实填写售后服务承诺,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及相关行业规定实行质量保证。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供应商须免费维修或更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或部件。对人为损坏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外部环境损坏部份,只按厂价收实际的材料费。向用户承诺技术后援支持,工作时间须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六、支付方式

供应商将采购设备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经采购方确认,采购方凭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票据(供应商提供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限额能使专票票面“数量”栏显示为整数)向其支付合同价款的90%,余下部分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则采购方向供应商支付,所供应产品质保期均为三年。

七.成交规则

(一)首期公告时间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若未征集到意向供应商,不变更挂牌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0个周期。

1.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供应商或只征集到一家或二家意向供应商,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征集到三家或三家以上意向供应商,最多延长10个周期。
    2.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三家及三家以上意向供应商,则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价低者中。

(二)根据本公告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在公告期内,对意向供应商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登记,采购方对意向供应商的资料进行确认。

(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组织竞价。

(四)供应商确定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八.报名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合法存续,且具备本次采购项目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意向供货商需在公告到期日17:00前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交纳交易保证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须以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方式(不接受现金或以现金方式存入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分所

行:中国银行广安金安大道支行

银行账号:118560217695

(四)意向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银行开户许可证、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2.符合法规规定、无不良行为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原件(承诺书格式自拟);

3.收费标准确认函;(附件2)

4.意向申请书;(附件3)

5.提供2018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及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注:凡提供的证件与本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均无效,以上要求供货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或打印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商印章(鲜章)。

九.交易保证金处置办法

(一)采取网络竞价(逆向竞价)方式,意向供应商资格一经确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二)若意向供应商确定为最终供应商,该保证金在扣除应当支付给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的经纪代理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在合同签订后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原渠道退还至供应商账户;若意向供应商未成功竞得该交易标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三)保证金缴纳及处置方法:

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方签订合同。若供应商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方有权重新挂牌公开征集供应商。
    (四)意向供应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采购方可以以意向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本所的经纪代理服务费用后,向意向供应商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供应商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采购方和本所损失的; 
    2)意向供应商通过获取采购方的商业秘密,侵害采购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采购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供应商对采购方.交易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5)意向供应商违反在申请采购.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供应商提交《采购申请书》后,经确认采购资格后,单方撤回采购申请的; 
    7)意向供应商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8)意向供应商确定为最终供应商后,拒绝签署网络报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的; 
    9)意向供应商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采购的; 
    10)意向供应商在确定为供应商后一个月内非因采购方原因未与采购方签订合同的; 
    11)意向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影响竞价公正性的行为; 
    12)采购项目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供应商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3)所有意向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采购方.本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当出现上述十三条所列情形时,本所有权直接在意向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直接向采购方指定资金账户划转,并由采购方负责余额处置。

十.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1.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66号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826-2556003

 2.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20号交易所大厦

联系人:许老师      联系电话:028-86123311

十一.其他

各包供应商确定后,需要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安分所支付经纪代理服务费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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